1.雖然境外電商B2B要繳營業稅,但是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....但買受
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,其購進之勞務,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,
免予繳納.....,所以使用401表申報的營業人應可不報繳。
2018-12-27 00:18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境外電商交易蓬勃發展,財政部國稅局昨(26)日提醒,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營業人,必須由我國營業人辦理扣繳;如果銷售對象是一般自然人,明年起境外電商必須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境外電商依據規定,原則上必須於明年起開始開立統一發票,並有一年的輔導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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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國稅局近期常接到營業人詢問,如果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,是否可以取具雲端發票,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?
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對此表示,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給我國營業人、機關團體,屬於B to B形式,與銷售給國內個人的B to C形式情況不同。
如果是B to B,營業稅方面,就是由境內營業人在給付報酬的下一期開始15日內,就給付額繳納;營所稅方面,也是由境內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稅款。也就是說,境內營業人必須在營業稅申報書上填報,機關團體則填具機關團體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,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。
不過若是B to C,營業稅部分,境外電商必須辦理稅籍登記,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,在下一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稅;營所稅部分,境外電商可提具相關帳簿核實減除成本,並在5月報稅季時申報繳納,也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程度,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的話,也可申請適用相關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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