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繼承間隔五年以內且已課過遺產稅的遺產,無須再納入遺產總額內課稅。
2.前次繼承時如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,雖然繼承間隔五年以內,仍需併入此次繼承遺產總額計算。
正文如下:
為了避免同一筆遺產短期內反覆遭到課稅,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設有「五年間隔」條款,只要兩次繼承間隔五年以內,已經課過遺產稅的遺產,就無須再納入遺產總額內課稅。
為避免繼承人鑽漏洞、逃漏遺產稅,遺贈稅法中有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,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。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為避免造成繼承人負擔,稅法中也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,其繼承的財產如果已經課過遺產稅,就無需納入遺產總額。
不過,國稅局提到,有一種情形是父親在繼承爺爺財產時,由於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,因此沒有課稅,結果當父親辭世時,傳承給兒子的財產合計已達到遺產稅課徵標準,兩次繼承間隔雖不到五年,但由於沒有重複課稅問題,因此仍必須將爺爺傳承下來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。
國稅局表示,五年間隔的立法意旨是避免同一筆遺產短期內被連續課稅,只要在五年內該筆遺產曾經繳過遺產稅,其他多次繼承就可免納入遺產總額。
2018-12-10 23:5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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