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停業的法令規定

公司要辦停業,到市府去辦完了,是否還要去國稅局辦呢?

法令規定:

商業登記法
第17條第1項
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,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,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。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,不在此限。

公司登記辦法
第3條第1項
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,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,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。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,不在此限。

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公司、獨資、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、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,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、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、復業登記資料辦理,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」

所以只要在法定期間內申請,依法國稅局不可以開罰

實務上作法

1.可以只向國稅局辦停業, 國稅局會自行函文給市政府。
2.如果先至主管機關(經濟部或縣市政府)辦妥停業登記,國稅局也要去辦停業。
3.可諮詢所屬國稅局稅務員確認正確停業作業,是較為保險的作法。

資料來源:同業論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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