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保險非免稅】幫子女買保險 這樣做3大稅不上身-發布時間20171215 鏡週刊


**坊間很多父母幫子女買保險,當成教育基金或留給小孩日後成家用,他們誤認買保險免稅,加上業務員也鼓吹:「保險給付免稅,趁早買保險做好節稅跟財產移轉規劃!」但最近發生多起保險給付卻需補稅的案例,讓許多家長驚恐,是否幫子女買的保單日後要繳交贈與稅、遺產稅、所得稅?其實只要搞懂要保人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角色,就能輕鬆避掉稅負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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媽媽在郵局幫16歲的女兒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,年繳保費58萬5,700多元,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、女兒為受益人,6年期滿可領回360萬元,原本愛女心切想幫女兒存出國夢想金,豈料滿期領回卻收到國稅局通知,要求補繳贈與稅14萬元,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,國稅局再開罰1倍、罰鍰14萬元。

滿期受益當年 超額即需課稅

「業務員跟我說,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,我每年付不到60萬元啊!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?」原來王媽媽的保險業務員不夠專業,加上自己也不懂,2人將贈與免稅額解讀錯誤了。
事實上,王媽媽是要保人,也就是保單所有人,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,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,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受益收到360萬元才是所謂的贈與,由於金額已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,因此將超出的140萬元課以10%贈與稅。
王媽媽並非特例,台北國稅局贈與稅股股長陳玉政就指出,「很多人幫小孩買儲蓄險常擺到忘記,有的還投保多張,很容易就疏忽而超過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;或者年初已經做過贈與子女的規劃,年底才又察覺儲蓄險到期,相加超額也很常見。」

坊間有不少保險業務員會跟客戶說:「保險給付免稅,有錢要趁早做好節稅跟財產移轉規劃!」殊不知,民眾若是盡信這類行銷話術買保險,很可能沒節到稅,反而還招來贈與稅、遺產稅、所得稅上身。
磊山保經南京分行執行長黃仁志直白表示,「買保單不盡然不用繳稅!尤其贈與稅最常發生。民眾有節稅考量,投保時除多方考量,還需注意要填對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名字。」針對這3個名詞,黃仁志簡單說明:「要保人是付錢的人,被保險人是出命的人,至於受益人就是領錢的人。」

30日內申報 才可避免罰鍰

實務上,買保險有2種常見情況會被課徵贈與稅,第1種是像王媽媽那樣買儲蓄險,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(如要保人為父母、受益人為子女),在滿期後發生贈與事實,滿期金一旦超過贈與免稅額就必須在30日內依法申報,否則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。

「同樣是買儲蓄險,如果要保人是子女,受益人也是子女,滿期保險金就沒有贈與問題。」陳玉政強調,贈與稅只討論要保人和受益人間的贈與行為,無關被保險人。但要留意的是,由於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,子女若無繳費能力,即使要保人填寫上子女的名字,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,金流仍要控制規劃在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之內才享免稅。
第2種會被課徵贈與稅的情形則是要保人變更,陳玉政舉例,「父母先當要保人幫子女買壽險,繳了幾年保費後,考慮子女已成年或有足夠繳費能力,於是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,改由子女繳費,也會變成贈與。」
這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,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金額保價金的保單贈與他人,如果變更時該張保單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,要保人就須申報贈與稅;而儲蓄險也有保價金。

繼承變更要保 計入遺產總額

除了贈與稅之外,買保險也可能會面臨到遺產稅問題。根據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規定,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、軍公教勞農保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,用意在於保障被保險人死亡後,保險金能妥善照顧受益人,例如趙太太是要保人,以趙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張保額500萬元的終身壽險,再以子女做為受益人,萬一趙先生不幸身故,死亡保險金就可以留給子女。

黃仁志指出:「這筆趙先生的死亡理賠金是免稅的,但如果死亡的是要保人趙太太,因為被保險人還活著,不會有保險金給付,但這張保單具有保價金,會變成是趙太太的遺產。」
台北國稅局遺產稅股股長林淑卿指出:「實務上很常發生,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,當要保人死亡時,保險公司要求繼承人變更要保人,但之後卻忘記這張保單的保價金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以致於發生漏報,除了補稅,還得繳罰鍰。」此外,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,名下保單有變更要保人或贈與保險滿期金的情形,也要留意將其併入遺產課稅。
「近幾年國稅局依據八大實質課稅原則稽查逃漏稅,只要保單投保行為有明顯逃稅意圖,就會被認定須繳稅。」黃仁志舉出,凡是符合重病投保、躉繳投保、舉債投保、高齡投保、鉅額投保、短期投保、密集投保、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等特徵,都是審核重點。
舉例來說,年邁的李先生為了規避遺產稅,他賣掉房子、躉繳買了1張高額壽險,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,且指定兒子為保險受益人,原本盤算這筆死亡保險金不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事後卻還是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屬實並課以重稅。


注意保險給付 恐牽涉所得稅

隨著國內稅法改變,2006年最低稅負制上路後,保險給付牽涉到所得稅問題。黃仁志表示,只要是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,當被保險人死亡時,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須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,和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。一般而言,高額壽險較常面臨基本稅額。
例如,趙先生為要保人,他幫自己投保多張壽險及意外險,死亡理賠金合計高達5,000萬元,受益人是太太,保險金屬死亡給付,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,33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稅額,超過仍有670萬元的免稅額。
3,330萬元是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額度,假如趙先生有2名成年子女,則各自可獨立為申報戶,那麼合計太太在內,他可事先規劃各3,330萬元的死亡理賠金給3名受益人,皆無基本稅額問題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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