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為了增加商品銷售量,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包括隨銷貨附贈物品,一方面除了可吸引消費者,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,可說是一舉兩得。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(24)日提醒,列報廣告費必須要檢附證明文件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
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銷貨附贈物品,必須在銷貨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戳記,並編製具有統一發票號碼、金額、贈品名稱、數量及金額的贈品支出日報表,作為認定。
國稅局提醒業者,如有銷貨附贈物品,列報廣告費支出,務必要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,以免遭到剔除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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