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品列廣告費 須附證明



       營利事業為了增加商品銷售量,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包括隨銷貨附贈物品,一方面除了可吸引消費者,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,可說是一舉兩得。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(24)日提醒,列報廣告費必須要檢附證明文件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
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銷貨附贈物品,必須在銷貨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戳記,並編製具有統一發票號碼、金額、贈品名稱、數量及金額的贈品支出日報表,作為認定。

       例如加油站最常以這種方式促銷,業者銷貨附贈物品,就可以將促銷海報、促銷辦法以及促銷相片等證明,及每日開立的統一發票起訖區間,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作為憑據。

國稅局提醒業者,如有銷貨附贈物品,列報廣告費支出,務必要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,以免遭到剔除補稅。

原文網址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3555905?utm_source=linemobile&utm_medium=shar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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