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12-20 02:16經濟日報 記者
翁至威/台北報導
營利事業為了購置設備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,在取得設備前,必須列入資產成本,而不能列為費用支出。
財政部台北
國稅局昨(19)日表示,依據營利事業
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如果因為購置土地以外的固定資產而借款產生的利息,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支付利息,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。
國稅局強調,所謂的「取得」資產,是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,若屬於拍賣取得的話,指的就是領到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。在取得資產後所支付的利息,才可作費用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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